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的招聘、录用及试用期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升员工队伍整体素质,保障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事业团队成员以外的员工招聘、录用及试用期管理。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按照本规定规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 按照集团公司审定指标,严把员工招聘两个入口量。
数量上,严控新员工招聘人数,保持进出比科学合理;质量上,坚持专业与产业发展相匹配、专业与高校优势专业相匹配,岗位与学历层次相匹配,能力与岗位要求相匹配原则。
第四条 坚持公开招聘、择优录取,杜绝人情安置。
第五条 集团公司职责
(一)制定招聘制度,审批招聘方案,监督全流程合规性;
(二)组织统一招聘,审核录用资格;
(三)定期分析招聘数据,优化策略;
(四)根据各子公司需求,协调特殊人才引进;
(五)处理各类违规行为。
第六条 各子公司职责
(一)提交招聘计划及方案,配合实施招聘;
(二)参与复试评估,确保信息真实完整;
(三)遵守招聘纪律,严禁擅自录用;
(四)反馈招聘效果,协同优化后续工作。
第七条 实施招聘前,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应编制员工招聘(引进)方案,方案应包括:招聘(引进)的必要性、招聘的岗位(职位)条件及数量、招聘渠道及方式、招聘简章或公告、招聘进度安排、费用预算等内容,经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员工招聘方案中年龄、学历条件
(一)一般管理岗位:准入年龄原则上控制在30周岁以内,集团公司以及各子公司机关部室岗位学历要求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一线生产车间岗位学历要求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拟定岗位的专业要求一致或相近;
(二)技术性操作岗位:准入年龄控制在35周岁以内,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原则上需为理工科专业;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优先考虑,如有特殊需要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
(三)非管理岗位(工人岗):准入年龄原则上控制在18-40周岁以内,高中或同等学历。
第九条 根据批准的员工招聘方案,集团公司可以采取统一招聘或授权各子公司自主招聘等方式。集团公司统一招聘由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组织实施;对于授权各子公司自主招聘方式,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需参与并进行指导。
第十条 严禁各子公司未经审批自行招聘。
第十一条 对各子公司特殊工作需要的特殊人才聘用,按照岗位需要原则,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聘用方案,可以突破现有薪酬体系,结合《人才激励指导意见》,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包含其管理水平、技能等级、营销能力、获奖应用、薪酬待遇等),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组织考察、评价;方案经集团公司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 发布招聘信息,搜集应聘者资料
应聘人员需提交的资料:
(一)应聘人员报名表;
(二)个人简历;
(三)一寸彩色免冠近照三张;
(四)身份证、学历、职称等证明;
(五)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成绩单等。
第十三条 资料筛选
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依据岗位要求,对搜集到的应聘人员资料进行评价分析,作出初步选择意向后,通知应聘者参加初试。
第十四条 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依招聘岗位要求情况而定。主要考察应聘人员专业知识技能或岗位所需知识的广度和深度。
(二)面试:由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和用人部门、单位负责人共同进行,如有必要邀请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参与该阶段。主要考察通过笔试的应聘人员的专业素质、职业性格因素、个人品格、离职原因、求职动机、待遇要求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等方面。
第十五条 背景调查:依招聘岗位要求情况而定。主要调查复试合格者包括家庭情况、原从业单位、同事的主观评价,在原单位的工作、技能、薪资以及品德、有无违反职业道德污点等并通知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居住地街道办理无犯罪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对拟录用人员,用人单位须填写《录用员工确认单》经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复审,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发出录用通知后方予录用并列入试用名单。
第十七条 对经过面试而没有被接受的应聘者发布辞谢信。
第十八条 所有面试资料存档备案,以备查询。每次招聘活动结束半年后未录用人员资料经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予以处理销毁。
第十九条 新员工入职前,由招聘单位指定体检项目(含职业病方面)及体检医院,员工自费体检,体检合格的方能正式办理入职手续。第二十条 新员工办理入职手续必须交验存档下列证件和材料:(一)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留存复印件);(二)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获奖证原件(留存复印件);(三)无犯罪证明材料;(四)体检报告;(五)一寸彩色免冠近照三张。第二十一条 办理入职手续时,被录用人员须按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填写有关个人情况、家庭背景、工作经历等信息登记材料。提供证件、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补偿,保留追究责任权利。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与新录用员工首次订立合同的试用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十三条 在试用期十日内,用人部门或单位应组织新员工的入职培训,包括:(一)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发展概况、业务状况、主营业务、组织架构、机构设置等);(二)企业的发展战略及年度经营计划;(三)企业规章制度;(四)劳动纪律、职业道德及廉洁从业教育;(五)办公礼仪;(六)安全教育、培训等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培训内容。第二十四条 入职培训完成后,应明确新入职员工的工作岗位,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及劳动保护用品,并对其岗位职责、工作流程、技术规范、基本技能等内容开展岗前培训,岗前培训情况归档。第二十五条 新员工试用期薪酬按照入职时正式薪酬的80%执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但必须书面明确指出。第二十六条 新员工在试用期间,各子公司或用人部门必须对试用期员工进行考核。考核主要包括:工作态度(遵守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情况、团队协作意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等个人表现);工作胜任能力;其他需要考评的内容。第二十七条 新员工如未通过试用期考核,或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有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并造成严重损失和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各子公司或用人部门依据事实做好书面记录,在试用期结束前向该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报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第二十八条 试用期合格的新员工,在试用期满后由各子公司或用人部门负责填写《录用员工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制定并负责解释,修订亦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2025年1月制定,2025年10月10日修订。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原用于规范招聘、录用及试用期管理的相关制度同时废止,此后相关工作统一按本规定执行。